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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中心关于开展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合作中心中方成员单位遴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编辑部

时间:2025-08-19 16:23:35 来源:国家妇幼健康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会议提出的倡议,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合作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中心。根据中国—东盟卫生发展高官会审议通过的合作中心权责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合作中心中方成员单位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目标


 落实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妇女儿童相关目标,推动区域妇幼健康领域合作。积极有效发挥中方成员单位作用,依托自身专业技术、资源、区位等优势,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妇幼健康科学研究、适宜技术等交流共享,改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推动构建中国—东盟卫生健康共同体。


 (二)具体目标


 大力加强中方成员单位能力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较强国际交流合作能力的妇幼健康专业和管理人才;积极发掘和实践,推广一批妇幼健康适宜技术和优秀实践;持续开展务实合作,实施一批妇幼健康相关领域的科研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


 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中方成员单位管理运行机制,以及与东盟国家卓越中心的交流合作机制,有序开展妇幼健康交流合作。在此基础上,中方建立各具体合作领域的卓越中心。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妇女儿童健康得到改善。


 (三)工作要求


 中方成员单位在秘书处的统筹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工作,积极传播分享妇幼健康经验,提升合作中心影响力,为构建中国—东盟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力量。主要职责是:


 1.准确把握国际形势和国家外交战略,充分了解东盟国家妇幼健康需求,做好国际交流合作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向秘书处提交工作建议及报告,参加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发展协商会议及成员单位间交流;


 3.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和培训班等国际交流活动,分享妇幼健康国际交流合作成果和妇幼健康工作进展;


 4.创造条件,开展与东盟国家的互访、进修、短期培训、学历教育、科研项目、适宜技术和优秀实践推广等务实合作;


 5.发挥人才、技术、资源等优势,探索合作领域重点问题的解决办法;


 6.加强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和自身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培育,在国际交流合作中提升自信和实力。


  二、遴选范围


  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各级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和高等院校中遴选中方成员单位,首批名额不超过15个。


  三、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在促进母亲和儿童健康、改善生殖健康、提升母亲和儿童营养水平、防治宫颈癌和乳腺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其他妇幼健康领域至少两个领域具有引领示范作用;高等院校中设有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相关专业或全球卫生相关专业。


 2.具有较强的培训和教学能力。能够组织开展相关的国际国内培训、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有较强的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能够承担教学、带教等任务。


 3.具有较强的科研和项目执行能力。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国际合作项目。


 4.具有妇幼健康国际交流合作经验;有专门人员负责国际合作事务,具备较强组织力与执行力。


 5.具有资源配置能力并能持续投入,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妇幼健康交流合作提供必要支持。


 (二)优先条件


 1.国家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更年期保健等特色专科建设单位。


 2.与东盟国家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如开展项目合作、举办国际会议、组织妇幼健康专业培训、执行援外任务等活动。


  四、遴选工作安排


 (一)自愿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单位于2025年8月31日前向秘书处提交《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合作中心中方成员单位申报书》电子版(pdf版、word版)和纸质版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评审考察。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初步确定中方成员单位。


 (三)结果公示。秘书处对遴选评审确定的中方成员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发展协商会议审议。


 (四)审议确认。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发展协商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中方成员单位名单。


  五、材料报送和联系方式


 (一)材料报送


 《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合作中心中方成员单位申报书》和佐证材料,需以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acwcc@ncwchnhc.org.cn ,纸质材料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中心501室,邮编:100081。


 (二)联系方式


 郭倩 010—62170894、18610721303

 韩晖 010—62170903、13681013127


 附件:中国—东盟妇幼健康合作中心中方成员单位申报书

审校:李艳

责编:王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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